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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
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
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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