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情况下,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1667-2002》的标准进行鉴定;而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之所以说要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鉴定,是因为第一,伤势的愈合程度与伤残鉴定结论直接相关;第二,若伤势尚未痊愈进行鉴定,即使能够构成较高级别的伤残等级,在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也很可能会影响重新鉴定的结论(即可能会比首次鉴定的伤残等级要低、甚至出现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结果);第三,关于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在许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都是不予支持的,即需要由伤者自行承担。
根据最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中第8条规定:“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构成九级伤残;5.10.6中第10条的规定:“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其余关于胫骨平台骨折的畸形愈合问题,需要进行详细评分测量才可以确定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规定,确认为因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财产赔偿,也就是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