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工伤的,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工资由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话,工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但如遇企业不签字的情况,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伤情的不同所鉴定出的工伤等级以及职业病残疾等级均有不同,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伤残等级,可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该标准详细地、规范地对伤残等级做了明确的分类及认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