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没填日期。这个问题不一定不生效。生不生效要看合同中对生效的约定是什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说满足了,这个是有效的。那么没填时间这个问题主要的是不便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就存在一个约定不明确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1条的规定,那么时间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62条的规定来处理,就是对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履行。但应当对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52条53条的规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无权转租的合同效力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份权人签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
承租人擅自将占有使用权转让他人,实际是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所有权权人的行为,艺术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行为。关于无权处分的处理,如果出租人事后追认,则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追认,则转租合同应当解除。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履行的结果,均包含了一方当事人取得原来本不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受益权,因此,二者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
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
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
关于欺诈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民法确认其为无效,以保护意思受压迫当事人的利益” ,这种观念源于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8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无效;其损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