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工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导致员工确实有错,但公司仍需赔偿。 应对:
1、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员工知悉的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2、以此为由解雇员工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方。在司法实践中,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处罚必须按照程序。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第一次违纪行为,实行“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在员工第一次违纪时没有经过“书面警告”程序,就不能在员工第二次违纪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般是经济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不能情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0条规定。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金基于合同未按约定实现或者未实现,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赔偿或补偿性赔偿。违约金属于生产经营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同时,对于未按约定履行,包括延期以及由于履行质量产生的折让等,主张违约金一方会产生流转税的应税事项(供货方劳务提供方主张,按价外费用增加纳税;购货方劳务接受方主张,按红字折让抵减成本)。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