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到,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的,使用定金罚则,定金实际上成为不履行合同的解约赔偿金。对方不完全履行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罚则就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归接受定金方所有;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除返还,给付定金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与定金相等金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逾期要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购销合同违约金比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购销合同的违约金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违约损失赔偿,主张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违约方长时间不履行合同,可以按照同期银行利率主张利息。如果提起诉讼了,则可以主张自判决生效法定给付时间而没有履行的延期支付贷款双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