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当然,这个原则在法院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一般应当至少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在离婚案件中: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的房产,但是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虽然是城镇户口,但只要是合法继承人,而且房屋也是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城镇户口的子女仍然可以按照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继承父母在农村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
继承的房屋不可翻盖,不可重建,不可改建,可以用来出租、自住等。但是,房屋损坏后,宅基地将会被收归集体所有,继承人不再享有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