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可以办理,但是前提是在经常居住地。可以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无统一的准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其法律后果主要有:
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双方都起诉离婚的,如果不在同一法院起诉的,一般以先行立案的法院起诉为准,另一方应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到庭参与审理。如果双方都在同一法院立案的,可以两岸合一审理,在法院的审理过程当中,法官一般会先行调解,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性,继续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确认双方以感情破裂的,会转为立案程序。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一并判决。当然在审理中以及在诉讼中,双方均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起草诉讼材料以及参与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