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工程合同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按照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纠纷诉讼时效应该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纠纷中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