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08年2月,王某因新年期间,喝了不少酒,开车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撞上行人张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警察鉴定后,双方家人进行协商赔偿,因协商不成张某家人委托王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进行高额赔偿,并负刑事责任,王某觉得自己已经已经对其家人进行了赔偿,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酒驾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已经符合交通擎罪,应当判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对其张某家属进行赔偿,该案件涉及金额30万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张某家人律师费2万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08年2月,王某因新年期间,喝了不少酒,开车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撞上行人张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警察鉴定后,双方家人进行协商赔偿,因协商不成张某家人委托王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进行高额赔偿,并负刑事责任,王某觉得自己已经已经对其家人进行了赔偿,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酒驾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已经符合交通擎罪,应当判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对其张某家属进行赔偿,该案件涉及金额30万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张某家人律师费2万元
(一)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的最低收费标准。可合理上浮。
(二)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乘以一定的比例进行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其中,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标的越高,代理费的比例递减,并且可以进行基础性的协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17年9月,张某驾驶机动车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张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张某车辆损坏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但保险公司拒不赔付,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该案件涉及金额9万元,杨少宁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张某律师费6000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11年5月,刘某在一转弯处发生车祸,致张某重伤,警察及张某家人赶到后,刘某想与张某家人私了,张某家人同意,后因赔偿金额不满意,便委托王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做出高额赔偿,张某拒绝,人并没有死,医药费都是他在出,不应在给予高额赔偿,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将张某构成了伤残,应赔偿其要求金额的70%,该案件涉及金额20万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张某律师费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