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民事、行政案件,收费标准为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元-3000元,诉讼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9%,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5%-6%;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4%;
5、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5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2000元~15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元~25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诉讼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9%,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5%-6%;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4%;
5、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013年7月,张某向赵某买了一批机器,用了不到一个星期机器出故障,出了一条人命,张某对该员工进行赔偿后,就找人来检验机器是否合格,经检查,他所购买的机器大部分都是质量不合格,张某听了大惊,就委托高发星律师提起诉讼,认为赵某卖给了他不合格机器,造成工人死亡,他停工整顿,应归还其买机器的所有钱,并且赔偿他误工费,工人的死亡安家费共计200万,赵某认为出问题的不是自己的机器是张某的人使用不当,经法院审理查看后认为,赵某卖给张某的机器的确不合格,应归还购买机器的钱,并赔偿工人安家费,张某的误工费共200万,根据该案件设计的标的,高发星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律师费6万元。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诉讼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9%,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5%-6%;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4%;
5、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013年4月,王某准备买房,看好以后,正好开盘选房的那天他不能回来,就把钱打给了帮自己选房的销售,可是左等右等都等不定销售的消息,在打电话联系该销售时才明白自己被骗,报警后警察追捕该销售,王某就委托高发星律师提起诉讼,认为这个销售是该公司的员工,他犯错,公司也应承担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是在职期间犯的错,所以圈走的钱应由该公司先行垫付,根据该案件涉及的标的,高发星律师合法收取原告王某律师费5万元。
1、本人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条件中有一条是,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
2、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