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延长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员工辞职后与工人单位协商一致当然能够再次入职,再次入职后可能会涉及试用期问题:
1、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如果过去约定过试用期,那么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如果过去没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可以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入职,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在过去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如果过去没有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长短一般是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离职,应当视为劳动者符合试用期的规定,以及通过试用期的考核,自动转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上情形之外的解除,属于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