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其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
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
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除刑事案件、劳动工伤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情况下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在计件收费方式中,以刑事案件为例,在侦查阶段收取1500-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收取2000-10000元/件;在一审阶段收取3000-30000元/件。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此外,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以本人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为例,委托人的诉求是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将质量不符合检测报告的产品进行回购的义务。委托人希望律师先行发函及谈判,谈判无果后再采取诉讼程序。由于该案在发函谈判前需要进行数项证据固定工作,例如发询证函给检测单位核实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向客户搜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反馈等。本律师在考虑案件复杂程度,客户支付能力等情况下,在谈判阶段收取6000元人民币。针对一审诉讼阶段,本律师向客户提供了两种付费方案,第一种是根据标的额30万元收取固定律师代理费20000元,第二种是先收取第一期律师费10000元,并在本案一审判决当日支付判决书所判决金额的10%作为第二期律师费。上述律师费仅为一审代理费用,不含二审和执行费用,二审和执行费可按一审费用减半收取。另外,本案的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最终委托人采取了固定费用的收费方式并进行了委托。
根据《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8条-84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