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这是最有效也是最后的一种调节民事纠纷的方法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得出,除涉及不动产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外,其他事项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根据以上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是有地域限制的,不能跨区公证,应选择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公证处办理。具体可参考《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前,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积极的停止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一直延缓到某种事实发生时才发生效力。若条件不发生,则该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消极的停止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一直延缓到某种事实不发生时才发生效力。若发生,则该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积极的解除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贰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效力,当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成就是,则视为合同生效。否则不生效。
消极的解除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效力,当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成就是,则视为合同生效。否则不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当案件侦查终结后,案件就转移到了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和去检察院阅卷,了解是否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知道案件是否到了检察院。
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