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购买人和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如遇到以下情景,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意向金的性质,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但往往中介公司会将意向金约定为附条件的定金,当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时,意向金就会转化为定金,如果此时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就会适用“定金罚则”,买方如果不按照协议履行,则支付的意向金因为已转化为定金所以卖方不退。
目前我国公有住房买卖有很多限制条件,但是目前尚没有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才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个人房屋买卖的基本流程是: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
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首先是要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然后要去房屋产权公证处办理公证,审查公证完毕后,办理买卖合同的公证,然后买卖双方带齐有关证明资料到房屋登记处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