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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语音解答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安置房产权多少年

拆迁安置房的主要安置对象是被拆迁户,安置房是因为土地被开发或者城市规划等原因进行拆迁的,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那么取得房产证后,安置房的产权为70年。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买卖经济适用房要交的费用有哪些

一般来说会有契税,按3%左右交纳;手续费,几百元;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两种。

其中,一类经济适用房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二类经济适用房是指那些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屋。一类经济适用房出售与普通住宅出售流程一致,其价格也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二类经济适用房则要交一笔计税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购买商品房签订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预售许可证真假;

2、审查土地性质,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是综合或者商住,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四十年,所以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性质是否是出让和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因为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住宅到期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业界一般认为会缴费续期;

3、看清楚房屋用途,是公寓还是住宅,会影响孩子入学;

4、注意房屋面积、违约赔偿条款;

5、房屋交付的约定需要清楚可操作;

6、关于附带设施的约定,比如车库、公共广告等。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一处房产签多家买卖合同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部分买方钱房两空。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我们在起草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可作出如下约定,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受人重新购买 同地段其他商品房 所需购房款的差额。”这样约定足以让 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的卖方获得不到任何利益。

2、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一个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防止合同生效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不动产权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将不动产转移事项向登记机构进行预先登记,确保受让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正式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 产权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 由于预告登记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须依双方的登记申请进行,因此最好书面约定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我们买卖房产时大多需要签署很多合同,比如定金合同、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各份合同的内容有时会出现互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定金合同、居间合同如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才订立的,因此补充协议要说明其他合同文本如与补充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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