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法律上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是指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农村集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其土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可以通过对土地的使用等获得经济利益;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决定着土地的归属,如农村集体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国家。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虽然该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性表述,但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对某种划拨用地设定使用期限的例外规定。
即,只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均无使用期限的限制性规定。这样的制度安排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有关。
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果树产量依据生长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培育费系定植后的幼果树;果苗补偿按市场价计算。规定品种以外的果树以市场平均产量、价格为准。
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在中国,审批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2)征用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3)征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权限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要是实况而定。
《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对所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时,不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