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证据的真实性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谘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但在一个案件发生后,人们在对物品或痕迹的反映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
二、证据的关联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真实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主要的联系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证据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的合法性。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后者有保证人。
但是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可以实行独任制。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不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复制品的行为,并且其所销售的复制品必须是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侵权复制品
3.销售本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果销售量很小,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