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维护我国公民思想意识中久以形成的伦理观念与道德准则。
而行为人实施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损害了尸体的附着主载__死者的尊严,并且伤害了与死者具有一定婚姻家庭关系及其它社会关系的有关人员的感情,导致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或引起社会对此的非难与谴责,从而危害一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
在该罪中,行为人对死者尸体的不法侵害实质上是对一定的社会秩序及伦理道德观念的侵犯,是伤及社会风化的行为,并非表面上简单的对尸体的盗窃与侮辱。
因此,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从这实质的一点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方能加以认定,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2、刑法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刑法260条规定虐待罪;4、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对滥用职权罪进行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并且公安机关会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并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已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并收监,继续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予以了明确,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