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时所提交的文书。根据我国刑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自诉状可以用来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依据之一。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具有以下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是我国公民拥有的一种基本的权利,刑事诉讼申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一些刑事判决不服而提起的申诉。根据相关规定,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特殊两种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