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一、要写明聘请什么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者是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法定的,因此呢无需在授权书当中写明。
第二、写明授权的这个权利的期限,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为止,这个授权书是有效的,这个要写清楚。
第三、是这个授权书的尾部。那么一般来讲呢要有委托人签名,并且呢注明呢这个委托的时间,签署委托书的地点,委托书呢一般来讲呢是一式三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还有呢这个司法机关一份。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