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不一样。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您可以对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判决主文的含义等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疑问,并要求说明。
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视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