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程度鉴定;
2.因果关系鉴定 ;
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
4.保险理赔鉴定;
5.影像学鉴定 ;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鉴定 ;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鉴定;
9.保险调查鉴定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鉴定10级赔偿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在乘百分之十。赔偿的项目有如下几项: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察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用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够爱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案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发生后的司法鉴定,可以由涉事人员自行委托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鉴定。
关于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情况下,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1667-2002》的标准进行鉴定;而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此外,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