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因遭受诈骗而自杀,受害者家属无权要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导致被害人自杀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1、因强奸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
2、因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因拐卖妇女、儿童而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自杀;
4、因非法搜查导致被搜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6、因暴力取证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7、因报复陷害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仍可索求赔偿,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到1万元以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价值3到10万元以上,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具体数额当地有具体的标准,北京的标准是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占罪,无论侵占数额多少,均告诉才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若暴力行为造成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虐待罪,若虐待致人死亡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因为所有人的犯罪记录档案是要进行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公安系统内查询到公民所有的犯罪记录资料。因此,之前只要触犯过刑法或接受过刑法,公安机关是可以查询到相关记录的,并且这个记录永久性保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三种:
A、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杀人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