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最轻的是不用被羁押的,也就是一天牢也不用坐。侦查阶段:对于有些案件(例如: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直接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也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也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同时,某些案件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例如:涉案数额较小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了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而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积极交纳罚金的,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大街上公共领域进行跟踪的,原则上不按照违法处理;如果是在特定空间、特定时间跟踪尾随他人,有侵犯别人隐私权,监视别人自由之嫌。跟踪尾随只有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在合法程序的启动后,才有这种权利。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 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