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诈骗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方涉嫌诈骗罪,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依照刑法定罪处罚,微信聊天记录或者转账记录等均可作为案件证据,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具体处理可以询问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为刑事案件的,是办案单位以行为人涉嫌犯罪进行调查的开始。俗称的“案底”是指违法犯罪记录,但立为刑事案件不是判决,需要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才代表有案底。
法律依据: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公检法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应当迅速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条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构成本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适用本罪时而注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既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在处理上不作为数罪,按重罪吸收轻重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既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构成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贪污罪等犯罪,在处理上、也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