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信托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一般只要有价值,可以计算、转让,并在法律上不禁止的物品,都可充作信托财产。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应注意:必须把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相区别,不能继承信托财产,也不能用信托财产抵偿自己的债务;在财务上还必须按照信托财产、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不能混淆。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