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如下。
1.职业皮炎
⑴接触性皮肤炎 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皮炎。
⑵光接触性皮炎 接触光敏感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皮炎。
⑶电光性皮炎 接触人工紫外线(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⑷放射性皮炎 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
⑸药疹性皮炎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2.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⑴职业性黑变病。
⑵职业性白斑。
3.职业性痤疮
4.职业性皮肤溃疡
5.职业性疣赘
6.职业性指甲改变
7.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
8.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9.职业性痒疹
10.职业性浸渍、糜烂
11.职业性毛发改变
12.其他 皮肤瘙痒症、接触性荨麻疹、鳞状细胞癌等。
关于发生医疗纠纷是先起诉还是先鉴定的问题。发生了医疗纠纷。很多当事人都会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不是应该先去做鉴定。在这里呢,我要说明两点。
第一点医疗纠纷鉴定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
第二、医疗损害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患方当事人是可以在起诉之前和医院协商申请本地的医学会去进行的。因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呢,关于医疗损害,咱们国家有很多新的一些法律定义,所以医疗事故鉴定,他在这个法律适用方面是存在一定的弊端和劣势的,而且呢,对于患方当事人来讲呢,可能会存在一些比较被动的地方,因此,本律师不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另外一种鉴定叫医疗损害鉴定,这种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原则上讲,司法鉴定是要通过公检法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来申请的,因此能这种鉴定是应该发生在起诉之后。根据我们国家最高院最近发布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当中,也是对司法鉴定做了一个很明确的说明。要在诉讼之后,经过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之后去进行这样的一个司法鉴定。这种鉴定的,相对。说是更加明确的,他会明确,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参与度等相应的这些鉴定内容。因此呢,在这里我建议患方当事人发生医患纠纷之后呢,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之下,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如果需要鉴定应当在诉讼之后选择司法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