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医疗事故种类主要包括:与手术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与麻醉有关的医疗事故,与护理有关的医疗事故,与化验检查有关的医疗事故,与药剂科有关的医疗事故。
包括药品制剂事故、药房调剂事故,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与注射有关的医疗事故如因操作技术问题、过失用错药物问题、
注射器消毒问题等导致的注射损伤、与其他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与诊断有关的医疗事故、与医疗产品质量有关的医疗事故、与医政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等。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以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都被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也就没有医疗事故一说了。
伤残等级共划分为10个等级,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后确认。进行伤残鉴定,首先要满足时间要求,即一般在事发后三个月进行,一些特殊的病情比如较严重的颅脑损伤需要六个月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另一方面,伤残鉴定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医院的病历材料作参考,同时还需对损伤情况进行检查,综合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来判定具体的伤残等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申请方先行垫付。具体分为: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方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一过性伤害,未尽告知义务均属于鉴定范围。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
依照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