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村村民某某(身份证号: )系我村村民某某(身份证号:)之子,未婚。住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盖章)。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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