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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