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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该不该买

更新时间: 2020-01-08 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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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地下车库的车位是用来买卖的,道路上的划线车位多用于出租。露天停放的车辆面临着风吹雨打日晒,冬凉夏热等对爱车造成的损耗,还会有刮蹭划伤等风险,如果造成道路堵塞或者挡住了其他车辆的行驶路线,还得时刻准备着去挪车。买车位停车库的话,这些风险就可以避免,而且因为车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车辆的安全也更有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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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该不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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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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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在小区买车位,不是小区的车位,能不能买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二,要是遇见商家说车位的销售使用权超过了20年,车位不能销售,购买车位的钱就打了水漂。三、注意租赁车位、车库的最长有效期只有2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且不向你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注意已计入公摊面积或人防的车位和车库不能买卖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一、注意公积金贷款是不能用于购买车位购买车位、车库的时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你有想要销售你所购买的车位的想法就不能实现了,尤其对于已经买房但是没有买车的人来说,你可以请求双倍赔偿,并将合同另行备案,这样才能更加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那就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这样的话,还可以拿来衡量车位。”所以,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也无权出售。五、注意将车位买卖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要将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同时。四、车库可否销售。如果你购买的车位。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如果购房者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注意产权证是否能够办理产权证能否办理不仅关乎着能否证明这套房产是否属于你、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如果你在购买房子的时候,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也就是说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
我有个阿姨,她想在小区摆摊买东西,现在需要签租赁合同,请问谁有小区摊位租赁合同模板啊?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 (层/厅) 号场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库房 平方米,库房位置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其中免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 支付制,租金标准为 ;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 );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保证金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事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是/否) 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 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则以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作为市场整体性的对应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保证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还等事宜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 保险 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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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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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车位应该收费吗?没有车位不许进小区吗?
[律师回复] 可否开进小区一般情况下,业主想要将车开进小区内,就要购买停车位。但是,有些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因为还没有车或是根本没有买车的打算,所以就没去购买车位。可是后面因为自己买了车或是有其他朋友来做客,此时因为没有车位,物业就以这个为理由不让不给进。明明是自己居住的小区,就因为当初没买车位,就被拒绝开车进去,这样是很没有道理的。在正常情况下,物业不可以因为业主没有买停车位而不给开车进小区,除非得到全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关于此项的授权。事实上,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小区还有空余停车位或可供停车的空地时,如无特殊约定,物业应当优先且不能阻止没买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小区。所以,能不能开车进小区,不在于业主有没有购买车位,即使是没买车位的业主,物业也是没有权利将其拦在小区门口的。另外,所谓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为居民的生活带来便利。具体而言,物业管理将分散的社会分工汇集起来统一办理。如清洁、保安、环境绿化、水电等,每个产业人或租住人只需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一家,就能将所有关于房屋和住宅环境的日常事宜办妥,而不必分别面对各个不同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房屋的环境卫生承包给专业的清洁公司打扫向专业保安公司雇聘保安人员将小区环境绿化承包给专业绿化队,住户只需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管理企业的收费通知单连同租金按时一次性交付。既方便使用者,也便于统一管理。完善的物业管理,对物业整个使用周期内的综合管理与服务按合同承包经营。因此,在没买停车位的情况中又被物业给拦了,如果根本就没有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就那样做,建议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先找物业协商,
小区车位可以对外出售吗,小区车位对外出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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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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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停车位出租,没有车位的不让进,小区内画车位合法吗?
[律师回复] 可否开进小区一般情况下,业主想要将车开进小区内,就要购买停车位。但是,有些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因为还没有车或是根本没有买车的打算,所以就没去购买车位。可是后面因为自己买了车或是有其他朋友来做客,此时因为没有车位,物业就以这个为理由不让不给进。明明是自己居住的小区,就因为当初没买车位,就被拒绝开车进去,这样是很没有道理的。在正常情况下,物业不可以因为业主没有买停车位而不给开车进小区,除非得到全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关于此项的授权。事实上,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小区还有空余停车位或可供停车的空地时,如无特殊约定,物业应当优先且不能阻止没买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小区。所以,能不能开车进小区,不在于业主有没有购买车位,即使是没买车位的业主,物业也是没有权利将其拦在小区门口的。另外,所谓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为居民的生活带来便利。具体而言,物业管理将分散的社会分工汇集起来统一办理。如清洁、保安、环境绿化、水电等,每个产业人或租住人只需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一家,就能将所有关于房屋和住宅环境的日常事宜办妥,而不必分别面对各个不同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房屋的环境卫生承包给专业的清洁公司打扫向专业保安公司雇聘保安人员将小区环境绿化承包给专业绿化队,住户只需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管理企业的收费通知单连同租金按时一次性交付。既方便使用者,也便于统一管理。完善的物业管理,对物业整个使用周期内的综合管理与服务按合同承包经营。因此,在没买停车位的情况中又被物业给拦了,如果根本就没有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就那样做,建议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先找物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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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可以买卖吗?
应当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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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地下车位归谁所有,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小区地上停车位归谁所有,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
[律师回复]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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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合法吗?
有一些小区的开发商对于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产权的,这种情况下自然就可以依法将停车位出售给业主。但如果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话,自然开发商就属于无权出售,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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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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