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额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若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受诉法院可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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