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事先说明,显示了自己合作以诚的原则;
第二,减少了后期业务过程中的后遗症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过高的条件可能当时就让客户放弃了合作。但是,这总比将货供给客户以后,他再以货款结算标准和方式有争议为借口不予结款要强。所以,营销人员在合作之初,就应以《购销协议》、《买卖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详细地对货款结算作出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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