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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事实婚姻

更新时间: 2018-12-28 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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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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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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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男女双方的同居;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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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从解释什么是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中,我们注意到,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有以下几个: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在当前的社会中,人们普遍想知道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有对什么是事实婚姻的新解、构成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吗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一说法。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法律上是有时间限制的,对自己目前婚姻情况是不是属于事实婚姻,若判定不清楚的,可以具体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请他们为您具体分析,给出您最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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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通常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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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认定为婚姻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只有同居关系这一概念,因为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的民法典就不再承认是有事实婚姻,这一类婚姻关系存在。针对于事实婚姻,现在来看只能够按照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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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中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中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通常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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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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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认定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实婚姻认定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能怎么认定与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实婚姻能怎么认定与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与处理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尤其关键的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成为事实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对同居关系的两种情形作出如下明确解释: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另一种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出台,并未否定事实婚姻的存在。其理由如下: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第五条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后为界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划定了明确界限,即对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凡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作出的规定,不能偏面理解是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人们不能特别是执法人员不能想当然认为事实婚姻已不存在了。
所以,在受理未履行登记结婚的案件时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二)》的规定办理,不能一见到未办结婚登记的就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只要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再行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按离婚案件处理;同时在处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对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后,不能判决不准离婚,这也是与合法婚姻的显着区别。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办理。也就是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不予干预,只对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予以受理。在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对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诉请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不同,属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由于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的财产另一方也无权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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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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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规定是双方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国家承认双方是夫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中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因此,从最初的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对重婚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至于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人认为不包括,原因是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对“配偶”进行解释,只是对“结婚”进行了扩大解释。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因为根据《最高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既然该时间断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既然是合法的婚姻,当然婚姻当事人是“配偶”。更何况最高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认定的重婚行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如果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行为刑法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那么婚姻法认可的事实婚姻怎么不能与登记的婚姻结合(或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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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罪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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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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