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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最高院的法院判例指引,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需要看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购买,那么原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原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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