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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吗

更新时间: 2019-12-25 09:13:27
音频内容:

不能。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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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可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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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如何进行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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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是否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来承接业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子公司是否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来承接业务,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什么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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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里有不少现在很火爆的股票,但是现在我着急用钱,只能把他们质押出去,咨询下股票质押合同
[律师回复] 一、股份质押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在股份质押合同中只负有出质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对出质人不负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出质人即使代为履行主债务获得追偿权,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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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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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和我的几个朋友一起去购买了2万块钱的股票,我也不懂怎么炒股,股票质押场外质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直指大股东“资本腾挪”
  “指引”明确,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同时,明确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指引”出台的背后,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可思议的资本腾挪。一旦公司上市,股东个人财富会成百上千倍增长。这还不算,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似乎认为拥有了一台“印钞机”,可以不时从二级市场募集资金;定向增发、发行优先股等不算,还可以发行债券,利率普遍低于一般公司债。从2015年开始,又多了个融资更方便、质押率更高的私募可交换债。
  这些招式还不够,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还能通过“运作”自家股票而获利满满。这当中股票质押融资一度成为某些人造富梦的关键一环。
  某信托公司投资经理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某些大股东一般会通过信托公司1:2配资,大股东的自有资金占比是1,通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募集的资金占比是2。在利好消息公布前“埋伏”到自家股票里。然后利好不断,刺激股价大幅上涨。等股价上涨到大股东的心理价位时,再把股票在高位质押给券商,最大限度地融出资金。融出的资金抽出一部分即可作为优先级资金的收益,其余全部是大股东的获利。
  市场上券商、银行、信托、国资背景的第三方机构乃至一些投资公司等,都有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而股票质押的折扣与利率,各家机构相差很大,从3折到7折不等,利率从5.5%-12%不等。
券商一般会使用股票场外质押合同和股权场内质押这两种方式,我想知道这两种方式在各个方面有什么区别?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您好,股票场外质押合同和股权场内质押的区别在于: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标的证券 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
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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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的区别
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2、收益稳定性不同。3、保本能力不同。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5、风险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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