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具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良好信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 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 本人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 本人及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六) 购买自住住房,并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共有人;
(七) 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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