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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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