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强势的债权人往往要求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免除保证责任或者放弃某些抗辩权的约定,甚至会约定不因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独立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2、从现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与主债务分离符合我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条的规定,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的约定显然是针对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对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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