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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更新时间: 2021-04-21 1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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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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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有哪些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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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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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有什么类型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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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2001年《著作权》修改之前,对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几乎是个空白。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确定的使用权,具体分解为“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可见,列举式的关于作品的使用权,并不包括在互联网上的使用权。有些学者以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等方式”作文章,认为“至少可以由现行法律中的‘等’字来予以调整”,从而将使用权扩大适用到互联网上。更有些学者认为“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以上观点缺乏法律逻辑,甚至有悖于法律常识。一项法律上并未明确的权利,不能毫无依据地捏造,也不能以想当然的方式扩大适用。
立法上如此,司法实践中更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判决理由。在王蒙等六作者诉“北京在线”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仍然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没有排除出现其他可能。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方式虽然不同,但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上述判决理由,看似合理,但实质上等同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著作权法创立了一项新的权利:网上作品传播控制权。法官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成文法,而不能凭自由裁量权任意地创设法律权利。在“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公司网上著作权纠纷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也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以“复制权”被侵犯为由判案。将侵犯“复制权”作为网上著作权侵权的表现,系法律所采取的标准。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议》报告,学界称之为《白皮书》。该报告明确规定网上传播是发行和复制的结合,是同时行使了发行权和复制权。法官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判决明显受到了西方网络法律规定的影响。
2001年著作权法颁布后,在一定程序上解决了网上著作权纠纷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以下两种侵权类型,著作权法均可适用。
1、传统媒体作品在网上被侵权
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论其作品是否已发表或者出版,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间、地点上传其作品。由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文学作品,都可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查阅。一方面,大量文学作品网络上传的行为,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果,特别是传统媒体普遍在平面媒体的基础上,再在网络创设电子版。另一方面,各类非法上传行为也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上文学网站、文学和电子图书馆的兴起,大量传统媒体文学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中,其中大部分均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
互联网为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极为便捷的途径,但同时也为抄袭行为提供了温床。有些网站文学作品的数量极其巨大,在短短的不到10年时间内,汇聚了数百万件文学作品。由于网络抄袭隐蔽性高,操作性强,只需简单进行复制和粘贴,就可将作品发送到其他网站上,故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表现得较为普遍。在网站之间进行抄袭,同样侵犯了作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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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1、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且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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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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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类型是哪几种
[律师回复] 1、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类型是哪几种
[律师回复] 1、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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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4、团伙成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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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物业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因侵权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主要包括: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侵占共用部位纠纷、防碍管理服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因侵权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1、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主要是因当事人违反规定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物损毁、损坏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如,业主损毁、损坏公共财物,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擅自拆卸、挪用、毁损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产等。
2、侵占共用部位纠纷。是指因当事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部位、通道等行为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如,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侵占公共场地、通道私搭乱建建筑物,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部位上乱悬挂、乱经贴、乱涂写、乱刻画等。
3、防碍管理服务纠纷。是指业主违反规定或约定,干涉、阻碍、制止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如,阻止物业管理企业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或擅自移动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设施设备,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或故意损坏消防设备,未经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口处摆摊设点等。
4、相邻关系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如,下水道堵塞的清理、阳台的封闭、楼道堆放物品、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
物业管理纠纷的七大类型
1.物业管理费纠纷。
2.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3.小区公用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
4.无因管理纠纷。
5.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
6.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营利问题。
7.小区内停车收费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的七大类型,根据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物业管理的特点来分析,其发生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因合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和因侵权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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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
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
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
第二、
三、四种类型又可合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标侵权混淆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更多商标资讯尽在一品威客旗下一品标局,关注关注号:ep
bi
o时时得到商标行业一手资讯。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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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专利侵权行为有直接侵权行为、冒充专利行为、假冒商标等,一般情况下表现为未经专利许可人同意,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来使用他人合法的专利权的情况,相关情况是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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