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5、会议通知。
6、会前检视。
7、修正会议议题。
8、印发会议资料。
9、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10、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11、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12、审议及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