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第3条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原来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6万元。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提高至人民币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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