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费:根据实院发生计算;
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6、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
8、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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