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农用土地除耕地、林地和草地三种主要类型外,还包括养殖水面及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土地”,也就是本条所称的“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要适用该法的规定。依照该条文,您家的自留山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目前根据您实际情况可要求砍树的村民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您应该行使民法中的请求权。这里需要注意区分的是,自留山不动产的权利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在我国,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返还财产中,如果十几棵树灭失,可要求对方负过失赔偿责任。具体需要请鉴定机构根据市场价格评估这十几棵树的经济损失,和对方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这里向您介绍一下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用益物权属于物权属于财产权,发生的用益物权纠纷可进行仲裁这里提醒您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一般为四级两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您可以面询律师,究竟是双方调解还是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关于赔偿被砍伐树木的经济损失的纠纷。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即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对土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这里提醒您的是您一定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自留山是您承包经营的,这样才能主张您的土地承包基础上的用益物权。您的案件应该属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上的案由,如果被砍伐树木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对方要负行政责任或者更严重要负刑事责任。建议您详细面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