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娃儿。生育
第一个、
第二个娃儿实行免费登记规则。夫妻能够自行选择生育娃儿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准许能够再生育娃儿:
(一)夫妻生育两个娃儿,有娃儿经依法判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娃儿后女方又怀孩子的;
(三)二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娃儿,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娃儿,二婚后无共有生育娃儿的;
(四)二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娃儿,另一方未生育,二婚后已共有生育一个娃儿的;
(五)二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娃儿,二婚后已共有生育一个娃儿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