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支持断绝母女关系。母女关系是血缘关系,是无法断绝的。按照《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除此之外,父母子女关系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愿随意解除。扩展资料:案例:八旬老人刘大爷起诉子女索要抚养费,他的儿子以“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支持了刘大爷的起诉,对于“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法院认为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刘大爷今年已85岁高龄。2013年底,其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刘大爷称,长期以来,四个子女很少管他,有的甚至不去看他,平时他一直都由孙子照料。由于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患有高血压、脑血栓、心脏病等疾病,生活需要照顾,每月有很大的开销,其已无力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保姆费1000元,并均担其医疗费用。此案开庭时,刘大爷的四个子女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儿子刘某认为,自己不是不赡养刘大爷,而是刘大爷十余年前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与其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现在已经没有父子关系,因此他不会给付赡养费,但刘大爷可以到他家住。同时,刘某认为父亲每月有补助费、国家发的养老金和代金券,享受退伍军人优抚报销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报销比例达90,根本不需要花太多钱,收入已经足够其生活使用。况且他自身有肢体残疾,没有太多收入,故请求驳回刘大爷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四子女由刘大爷抚养成人,现刘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专门照顾,子女理应对其赡养。对于刘某称刘大爷已同其断绝父子关系不予给付赡养费的意见,法院认为,“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