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精神病人有实施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还必须达到犯罪程度,即构成犯罪,避免不当地扩大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确实是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即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强制医疗的目的不是对精神病人的惩戒和制裁,而是对被强制医疗者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给予必要的治疗,使其恢复健康,避免继续实施危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