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开庭前,我认真了解了本案案情,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参与了整个法庭审理,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我当事人已于2006年7月18日实际履行了12600元的还款义务。关于归还的这12600元,原告已经在
第一次庭审时承认有,应当认定我当事人已有归还12600元的事实。
二、原告在
第一次庭审时辩称有两个12600元的欠条,这毫无事实根据,明显是谎言,事实是就只有一张欠条,并且就是原告所还的那张。理由在于:
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两张12600元的欠条存在。
其次,既然是原被告在借款和结算运费时产生欠条的,就不会有如此巧合刚好有两张12600的欠条,如果是借款的一般是整数,如果是运费的,原告是三轮车运货,运费不可能同时产生有这么大额的两张,并且也不会有这么巧合的数字,只能说明原告所称的有
第二张12600元欠条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而事实是原告拿了被告所开的12600元的支票后就没有把欠条返还给被告,并且干出了拿着欠条起诉要求被告再还款的无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