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准则分摊花费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买下国债或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花费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商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出工程款总额的30%。
(三)业主委员会能够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公告: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看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